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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来源:长沙mobile365体育在线投注????发布时间:2013-01-29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指引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含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

  依照《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一、组织与实施 (一)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1.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适时修订《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 确定认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2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其认定工作;

  4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5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

  6.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其主要职责为:

  1. 向领导小组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2. 提出修订《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方案;

  3. 受理认定机构提交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争议,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4受领导小组委托检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建议报领导小组,并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

  5组建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认定管理工作给予指导;

  6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建议取消其相应资格;

  7对公示无异议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认定工作的专家及中介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8. 向领导小组提交《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草稿)

  9.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10.负责组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11.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认定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企业;

  2根据本《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

  3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4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

  5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告,且五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6. 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科技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 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一)认定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认定

  (1)审查及认定。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①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重点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以及主要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重点领域》等,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件4),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

  ②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认定机构应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无异议的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

  具体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2、网上注册登记

3、准备并提交材料

4、审查认定

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5、公示

核实处理

无异议

有异议

1、自我评价

6、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二)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等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三)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复核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对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累计总额与同期累计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政策。

三、中介机构和专家(一)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财务中介机构中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2.中介机构的职责

  (1)接受企业委托,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销售收入以及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接受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相应的监督,并承担其委托的相关事宜。

(二)专家

  1.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

  2.专家职责和纪律

  (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认定机构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

  (2)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5)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3.专家库

  (1)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具备《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专长,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3倍。

  (2)建立专家聘任制度,专家库实行动态化管理。

四、 研究开发活动及有关费用归集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评测要求

  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须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正确测度研发经费,并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研发经费审计。

(二)研究开发费用测评程序

  1.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申报: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研发费用测算:企业按要求测算研究开发投入情况,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中介机构依据企业研发项目和投入测算申报材料对其审计并出具鉴证报告(意见)。

(三)研究开发活动确认

  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应是较小的或常规的升级,而应是至少对本地区(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行业具有显著改进的、有价值的进步,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活动,包括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不能算作重大改进,因而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应按照上述定义判断是否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判断依据和方法

  认定机构在组织专家评定过程中,可参考如下判断方法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项目)进行核准:

  (1)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2)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专家进行判断。专家判断的原则是:新知识的产生、创造性的运用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不应是较小的或常规的升级,应当是该技术领域内公认或认可的真正的、有价值的进步。

  (3)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检查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

  3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重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对其判断标准与四、(三)、1款定义的一般性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的内容相同。

  4确定研究开发项目的边界

  研究开发费用是按照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量的。研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测算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测算。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设置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账目,并按照下列样表要求进行核算。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核算(样表)

  注: A、BCD等代表企业所申报的不同研究开发项目

  2各费用科目的核算范围

1)人员人工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缴纳的研发人员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补助费(含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

  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员的劳务成本应按其在研究开发活动和非研究开发活动的工时比例分摊计入。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非资产性的材料、物资、设备所支出的费用,实验室的材料(化学品、动物等)购置费等。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为研究开发项目建造或购买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4)设计费

  针对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引发的进一步研究开发活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其他费用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

  ——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

  ——图书期刊参考资料费、图书馆借阅费、技术研讨会议会费、其他技术资料费;

  ——国内外专利申请、维持费用;

  ——为研发活动而发生的办公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为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差旅费;

  ——未纳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小额费用。

  (8)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委托企业外部机构(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研发机构)进行开发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开发费的发生金额应合乎独立交易原则。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或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重要指标(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作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 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来检验专利的真实性。

  对于软件企业的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检验其真伪。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二)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1.企业科技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具体包括:直接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以及为科技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应根据企业的技术研发过程确认技术、研究人员身份,确定是否应纳入统计范围。

  (1)研究人员

  是指企业内主要参与或管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员,通常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加研发活动,应用有关原理和操作方法执行科学技术任务开展下述活动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

  (3)辅助人员

  是指参加研究开发项目或直接协助这些研究开发项目的有关人员。

  3.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

  结合具体人数和全时工作当量来计量。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工作或在职183天以上的人员方可计入。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可以计入的企业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科研与开发活动的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 技术承包净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承包、技术工程所获得的净收入;

  3.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新产品所获得的收入。

  六、 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成长率的具体评价方法

  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四项指标权重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赋值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3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4

成长性指标

20

合计

  100

(一)指标计算与赋值说明

  1四项指标赋予不同的数值(简称“赋值”);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进行赋值计算。

  2每项指标分数比例分为六个档次(A,B,C,D,E,F),分别是:0.81-1.00.61-0.80.41-0.60.21-0.40.10-0.20

  3各项指标实际得分=本指标赋值分数比例;

  [] 某指标赋值20,指标评价档次为“B”,分数比例评为0.7, 则:

  实际得分=20分×0.7=14

  4评价指标以申报之日前3个年度的数据为准。如企业创办期不足3年,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

  5各项指标的选择均为单选。

(二)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

  最近3年内获得的专利、注册软件版权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数、植物新品种数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

A. 6项,或2项发明专利□B. 5项,或1项发明专利

C. 4项,D. 3项□E. 12项□F. 0

[说明]

1.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2.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可分别计算项目数。

3.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4.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A. 4项以上□B. 34项(不含3项)  

C. 2~3项(不含2项) □D. 12项(不含1项)

E. 1项□F. 0

  [说明]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A. 5项都符合要求 □B.4项符合要求□C.3项符合要求□D. 2项符合要求□E .1项符合要求□F.均不符合要求

  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20)

  计算方法如下:

经营绩效指示项目

0.5

0.4

0.3

0.2

<0.2

A

B

C

D

E

成长性

(20)

销售增长率(10)

总资产增长率(10)

 

  说明:

  1.销售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总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2.企业在计算会计年度内尚未产生销售收入或成长性指标为负的按0计;第一年销售收入为0的,按2年计算;第二年销售收入为0的,都按0计。

  3.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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